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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3********,汉族,初中,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5时2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赣C*****轻型箱式货车沿105国道由南昌往丰城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丰城市**镇**路段时撞到行人邬某某,造成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邬某某系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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