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5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1月1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其的路虎牌轿车停放在王某某所经营的糖水店正门口,王某某就让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车开走,不要影响其糖水店的正常经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就纠集十几个年轻人手持钢管将其放在店铺门口的1张桌子、5个凳子打烂和打伤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头部、腹部、胸部、手臂等多处部位后逃离现场。经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坏物品于2017年1月13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510元;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无法确定,王某甲、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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