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 号,农民。无党派。2014年9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城县公安局驿马派出所调解处理。2015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城县公安局驿马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3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城县公安局驿马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永青,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2日,黄某丁因欠他人借款拒不归还,借款担保人徐某某到黄某乙家找黄某丁协商还款一事时,遭到黄某甲殴打。后经庆城县公安局驿马派出所调解,黄某甲向徐某某赔礼道歉。
2.2017年11月20日10时许,庆城县**镇***村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西峰采油*区**增压站(简称**增)生活基地发生停电,该站检测员李某甲检测线路时发现配电箱被烧坏,进而发现配电箱有外接电线,李某甲将外接的电线剪断,在该站院内维修时,黄某甲闯入站内质问谁将其家电线剪断?并对李某甲实施殴打。黄某甲父亲黄某乙冲进**增站内对李某甲进行辱骂,并试图殴打李某甲,被油田职工阻拦,后黄某乙趁油田职工不备,冲进职工宿舍扯下一套被褥铺在西五增院内,让黄某甲睡在上面。黄某丙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将西五增站大门堵住,并进入院内进行辱骂,后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处警民警制止。
3.2018年8、9月份的一天,黄某甲和其父亲黄某乙以油田单位车辆经过其家门前的路都要给钱为由,将王某某驾驶的修井车辆挡不让通行。后黄某甲强行从修井车上拿走两根油管,修井车辆才得以正常通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住院病历、户籍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黄某戊、钱某某、黄某己、黄某庚、丁某、董某、魏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杨某甲、王某、秦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同案犯黄某乙、黄某丙、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黄某甲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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