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将其小车停放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营的沙龙理发店门口。次日凌晨及深夜,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两次使用其电动车钥匙将该小车的车门及车窗玻璃刮花,并卸下该小车的雨刷器胶条。9月26日8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前来取车时发现车辆损毁,遂报警,民警于同日17时30分许在上述理发店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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