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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同年3月2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接回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当地村民就大福镇龙头建材有限公司在该村承包的矿山内开矿时,未将废渣妥善处置,致使废渣进入柘木村益溪片的河流中导致河道阻塞、遇大雨发洪水时河道排水不畅导致附近村民住房等财物受损等问题,多次向村委、镇领导反映未果。2019年8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同村村民阻止矿山开工,并拆除了矿山工地上的一处新修建的碎石机混凝土基础桩上装好的模板、竹竿等物,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又将堆放在现场的86包水泥用水管浇水,致水泥变质不能正常使用。次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再次与同村村民前往矿山工地将前日拆下丢在现场的一些竹竿、模板等扔到山下。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施工现场遗留的竹竿、模板等物品堆放在碎石机混凝土基础桩中点燃,且捡起散落在施工现场的竹竿扔入火中将碎石机混凝土基础桩烧毁,等物品被烧尽后见火势太大遂用水将火冲灭。

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重型碎石机基础桩、海螺牌水泥、1台萤石牌互联网摄像机共计22030元。2020年4月18日,黄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4万元损失,被害单位的负责人欧阳国强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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