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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1********,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保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月2日15时左右,**镇**村委会**村的黄某某,发现在**村路边其自认为是自家的土地上被蓝某某种上果树,生气后就持刀将蓝某某种在**村路边的果树砍断,经现场清点后,被砍果树情况如下:1、粉芭蕉2株,该丛芭蕉种植年限30年;2、龙眼树3株,种植年限6年;3、花梨树3株,种植年限5年;4、槟榔树85株,其中种植年限4年的有2株(已经长果),种植年限2年的有83株(未长果)。5、菠萝蜜树2株,种植年限2年;杨桃树2株,种植年眼5年;7、黄皮树3株,种植年限4年。

2013年7月10日经五指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财物为价值7812元人民币。2017年2月13日13时许,**镇**村委会**村的黄某某,再次发现在**村路边其自认为是自家的土地上被蓝某某种上各种果树,就持刀将蓝某某种在**村路边的果树砍断。经查,黄某某认为蓝某某种果树到其自认为是自家的土地上,但该地块至今没有确权归属方。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保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朝东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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