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2001********,汉族,就读于**学院,大一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幢**房。2019年7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晚上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我市沙溪镇某某中学高三(**)班教室内因琐事与同学被害人钟某杰发生口角后,用拳头殴打钟某杰的右眼,致钟某杰右眼角膜裂伤(经法医鉴定,钟某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29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钟某杰人民币23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二月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