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永兴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湘阴渡老桥上指挥车辆倒车时,与摆摊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在一起,后双方均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贰级。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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