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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广场**饭店内,与被害人熊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黄某某殴打熊某某致其鼻部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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