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51********,汉族,小学,出生地江西省金溪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苑6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9日下午16时,王某某、黄某某夫妻二人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苑**栋楼下的一处陡坡上面坪地种菜时,与马某某因其收养的流浪狗多次踩坏王某某、黄某某的菜地一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双方互扔石头。后马某某爬上陡坡,与王某某、黄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黄某某用石头砸中了马某某的头部,三人都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王某某、黄某某已赔偿并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2019年5月21日,王某某、黄某某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