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位于安乡县**组被害人廖某某承包的小龙虾养殖池旁的小水沟准备钓鳝鱼,遭到廖某某的反对,因此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黄某某将廖某某扯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廖某某右侧第5、6胶肋及左侧第6前肋骨折。经鉴定,廖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日,黄某某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次日,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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