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吵架,吵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打了潘某某左侧胸部位置一拳,致潘某某左侧第3、4、5肋肋骨骨折。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潘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法定及酌情从轻情节: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已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潘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表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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