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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农场**大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服饰**楼缝制车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致被害人许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因外伤致:1.左侧3-8前肋骨折,其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左手背挫伤面积达24.0cm2,左手第5掌骨撕脱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综上,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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