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5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门口,因其汽车通行受阻与邻居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张某某的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张某某右手拇指远节缺失约1/3,右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的6%,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黄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23万元,张某某表示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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