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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0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搭建铁棚存在土地争议的问题,在钦州市钦南区**社区**号附近与方某某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而相互殴斗,黄某某使用一把锄头将方某某打伤。

经鉴定,方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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