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4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受害人黄某甲在南宁市武某区**镇**村**里发生纠纷,黄某某动手殴打黄某甲,导致黄某甲肋骨骨折。2019年7月11日,经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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