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在送其儿子丁某某去某某小学上学途中,因丁某某用脚踢了黄某某商店旁的一桶子,批评丁某某。黄某某误认为陆某某在骂她,双方发生纠纷。在两人相互抓扯过程中,被害人陆某某倒在某某小学后门的斜坡上,造成L4椎体压缩性骨折。黄某某在从地上爬起来打了陆某某两个耳光。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与陆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本案系因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黄某某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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