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座**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曾因房屋公墙费用承担问题存在矛盾。2020年5月17日18时许,黄某甲与黄某乙到黄某丙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办事处美东村寨内东一座家中商谈房屋公墙费用承担问题,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在黄某丙住家门口互相辱骂、推搡,继而发生打架。期间黄某乙用拳头打中黄某甲的眼角,黄某甲用拳头打中黄某乙的眼部、脸部,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随后黄某乙的儿子黄某丁、黄某甲的胞弟黄某戊分别赶到现场,黄某戊(已作行政处罚)持镀锌管打中黄某丁的头部,致黄某丁头部受伤,后双方被劝开。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甲、黄某丁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7月28日,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黄某甲已赔偿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38000元,取得黄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水管2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丁、黄某丙、郑某某、黄某戊、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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