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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现暂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同居女友被害人郑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感情纠纷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推坐到一把靠墙的靠背椅上,后用力将郑某某双手按压在其胸前,并顶靠在靠墙的椅子,后黄某某又用手向前拉拽郑某某的裤头,致使郑某某从椅子上掉摔在地板上,造成郑某某胸背部等处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第4-8胸椎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茶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郑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其与被害人系多年同居关系,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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