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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黄某某)(公开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5********5057,汉族,初中文化,餐饮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乡**村**组**号,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9日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是被害人谢某某的妻弟,约2020年2月20日,谢某某因家庭矛盾对其妻子黄某乙进行殴打,黄某乙因此躲回娘家居住,同年2月23日零时许,谢某某通过微信从黄某乙银行账户转走5000余元,黄某乙于当日上午将其被打及谢某某转钱一事告知其弟弟黄某甲。黄某甲得知其姐姐被打后,于当日上午在电话中与谢某某发生争吵,约14时许,谢某某骑电动车来到黄某乙娘家,黄某甲开门让谢某某进屋后质问谢某某为何打其姐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谢某某动手推了黄某甲一把后,二人徒手扭打在一起,黄某甲因在打架中处于下风便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谢某某见状从其电动车上拿起一把U型车锁,二人继续互相殴打,谢某某的右耳、前胸、左手上臂、左手指被黄某甲持菜刀划伤,黄某甲的头部被谢某某持车锁砸伤。黄某乙见状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经鉴定,谢某某的伤势达轻伤二级,黄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事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约定黄某乙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5万元,两年内支付到位,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等物证;2.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事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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