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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黄激)(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某某**街**村**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时20时许,袁某甲(朋友郭怀志之妻)以其弟弟袁某乙因停车问题与其邻居陶某某引发纠纷受伤为由,与其妹妹袁某丙等人找到陶某某夫妇理论,进而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闻讯而来的黄某某、郭某某气急之下一起将陶某某打伤,致陶某某右硬膜外血肿,鼻骨骨折。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8年10月31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郭某某家属就该案与被害人陶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兑付赔偿款18万元,被害人陶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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