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明知系钱某某(已判决)盗窃所得的船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340元)仍答应代为销售。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联系中介黄某丙并委托其出售该被盗船舶,在出售的过程中,该船被被害人蔡某某发现,继而停止交易。被害人蔡某某已将该船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信息;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同案犯钱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三无船舶拆解价值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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