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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徐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其朋友经某某的金佛吊坠(价值6199.5元,其中金佛价值5496.15元),随后来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开设的 “**”店内销售。黄某某要求徐某某提供发票,徐某某称发票已丢失,黄某某让其提供身份证,并问金佛吊坠的来历,徐某某谎称是其妻子的,要卖掉改买项链。黄某某将徐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将金佛吊坠以3000余元的价格收购。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人退赔经某某现金8000元。徐某某家属将3744元退还黄某某。

本院认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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