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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日凌晨,经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冯某甲、冯某乙(二人另案处理)所出售的钢管扣件是犯罪所得,仍以11000元的价格收购4400个钢管扣件,并存放在习某某二里镇。2021年1月4日,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获,黄某某将收购的钢管扣件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老年人犯罪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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