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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28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社区**号。2020年3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位于我市坦洲镇**村的废品收购站,明知是同案人李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均另案处理)盗窃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16000元向该三人收购电缆线一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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