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四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上饶县茶亭镇下裴村占某某34-1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慈溪**街道经营慈溪**厂期间,拖欠周某某、苏某某名职工工资合计42 933.3元,后逃离慈溪并失去联系。2019年5月22日、28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足额支付被害职工工资。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拖欠工资清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出货单、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短信发送记录、移送案件相关材料、收条、营业执照、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取得对方谅解;(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四)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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