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号,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裕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1时许,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裕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黄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在石家庄市**村改造项目11号地块16号、17号楼钢筋工程施工中,拖欠曹某某、王某某等15位工人工资40万元,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7日**集团代黄守发支付班组人工费205.7万元。至此,黄某某拖欠劳动者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