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南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在该公司经营期间,共拖欠公司员工曾某某等15人工资合计达人民币130465元。南宁市青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前期调查,并向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果,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逐步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其员工,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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