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经营不善,在其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大街**号**楼**制衣厂,拖欠被害人吴某某等45名工人从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6日的工资共计29.9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变卖**制衣厂设备共得18.7万元并分发给上述工人。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直拖欠剩余的11.2万元工资且逃匿。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村**街**巷**号被抓获。同月20 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支付了其中36名工人工资91430.125元,由于无法联系故尚未支付余下9名工人的工资2.1万元。
2020年6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支付的工资2.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得到谅解,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附:
本案系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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