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射洪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办公地址位于射洪县经济开发区**道**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其法人代表。
2018年8月27日,射洪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向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拖欠其8个月工资共28000元后无法联系。2018年9月3日,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调查到射洪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同年9月5日,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达了射人社监询字[2018]第3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张贴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身份证住所地,黄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射洪县**队作出解释和说明。同年9月14日,射洪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对射洪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射人社监令字(2018)第30号],并将其张贴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身份证住所地,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改正,反而采取藏匿、变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截止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尚欠王某某工资80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成都被成都警方抓获。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妻子秦某某向王某某妻子谭某某支付工资款20000元;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下欠的8000元工资款全部支付给王某某,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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