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日,经武冈市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应赔付原告夏某甲115618.64元,该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仅在2015年支付夏某甲15500元,期间,黄某某举家外出打工,拒绝报告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经武冈市人民法院拘留后仍分文未支付,夏某甲直到今年6月去世也未等到黄某某的后续赔偿款。2020年6月3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将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夏某乙10万元,已赔偿到位,申请执行人对黄某某予以刑事谅解。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移送侦查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收条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全部执行到位,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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