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4月27日,王某某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3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向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直未履行。2017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仍将人民币50000元用于归还其他个人债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支付部分执行款,并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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