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村**里**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2日以厦公思(筼筜)诉字【2020】0025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厦民终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廖某某应偿还债权人吴某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丁某某对廖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付款。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2年6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因查无财产,于2012年12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恢复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号为(2019)闽0203执恢142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某某、丁某某共计偿还欠款本金65万及相应利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偿还任何款项。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2016年底至今,在**实业有限公司任职**,月收入1万元人民币。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两次使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福州世纪金源会展大饭店等星级酒店。2019年5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未实际执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累计已归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人民币254万元,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认定的义务,并获得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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