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16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8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2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浙10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时,于2019年7月2日和10月28日两次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限期交出其名下车牌号为浙J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到期后黄某某未交出该车辆,也未主动到黄岩区人民法院进行书面说明,无案外人到黄岩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1月20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已对(2019)浙10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案件执行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能否在刑事法律上评价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