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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4日,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查封和扣押被告**有限公司的财产95万元。二、查封原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金园区**工业城**的厂房。2015年12月16日,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有限公司货款944572.5元及利息。在该判决、裁定生效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未按照判决、裁定的要求执行,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设备转移,厂房转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的租金转移,致使法院判决货款944572.5元及利息不能执行。2019年10月17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1月5日,黄某某履行判决偿还全部货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涉案财物由执行部门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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