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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2014年6月8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1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长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雷某某(已判决)商量共同在长泰县经营赌博游戏机,黄某某出资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让雷某某从广东购买11台二手单人赌博游戏机,雷某某负责寻找店铺摆放赌博游戏机及日常管理,后雷某某将6台赌博游戏机分别摆放到武安镇官山村林某某经营的“***”烧烤店、武安镇鹤亭村张某某经营的“**”商行、古农农场银塘街庄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古农农场银塘街许某某经营的“**”食杂店经营约半个月,雷某某从中获利约3500元,剩下获利的钱分给黄某某,黄某某将剩下获利的钱留给雷某某继续经营赌博机。2017年2月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这11台赌博机转给何某某(已判刑)并退出经营,2017年3月底至4月10日,雷某某与何某某合伙将11台赌博游戏机摆放至武安镇官山村林某某经营的“***”烧烤店等7家店铺经营,雷某某从中获利至少2000元,何某某获利3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某某前罪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已超过五年,黄某某出资让雷传益购买及经营的赌博游戏机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事实尚不清楚,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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