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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2*******,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6日巡逻特警大队接到举报,任某某、黄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创建麻将赌博群,利用“老友内蒙古麻将”链接长期组织数十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千二百六十八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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