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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8,壮族,高中文化,住*********5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县、**市办理了**银行卡、**储蓄卡、**银行卡、**银行卡等银行卡、U盾,并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后交给覃某某。之后,覃某某将银行卡卖给“***”。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获得好处费2000元。2020年9月20日至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卖出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储蓄卡、**银行卡、**银行卡的交易金额为439991.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和书证等证据予于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发扬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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