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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811******,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南郑区大河坎镇某路某号家属楼。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塘厦分局抓获,2020年4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7日,南郑县大河坎镇华燕厂工人尹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识了杜某某,并于当日黄某某作担保,向杜某某借款25000元钱,借款时,黄某某与尹某某约定,黄某某用15000元,尹某某只拿10000元。个人借款协议书由尹某某给杜某某出具,一式两份,尹某某和杜某某各持一份,杜某某给了尹某某25000元,扣了2000元的利息,个人借款协议书上写的是27500元,并约定同年3月27日还款。同年3月下旬一天,黄某某从杜某某车内偷走尹某某借杜某某与尹某某之间的这张27500元借款协议书,然后从尹某某处收取了尹归还给杜某某的现金10000元及1000元利息,共计11000元,杜某某知道后打电话给黄某某索要借款,黄某某说这笔钱算我借你的,并于2018年3月底给杜某某付息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盗窃杜某某借款协议书的手段,但因为这张借款协议书上黄某某是担保人,且协议书一式两份。黄某某盗窃杜某某借款协议书后,杜某某知道了问黄某某要钱,黄某某说就算是借杜某某的钱并付杜某某2000元利息。综上,黄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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