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艳,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赖某甲和其儿子赖某乙、侄子赖某丙开车在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委旁路口时,突然被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黄某某(在逃)、粟某某(在逃)等七八人持木棍、石头打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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