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在本市白某某钟落潭镇金盆高围墙北街5号,对120出诊的医生郑某某和司机陈某某实施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郑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同年12月4日,黄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分别赔偿郑某某、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4000元,取得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
本案经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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