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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住扶绥县**镇**村**队,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1日查复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28日,黄某某注册成立广西扶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从2019年1月份开始,广西扶绥**有限公司通过挂靠钦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向广西**纸业有限公司供应木片产品,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可以在木片采样环节调包样本或采取作弊方法,人为降低供货整车木片含水量的广西**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相互加了手机微信并约定:黄某某通过微信将需要做低水份的拉木片车辆牌照发给刘某某,并配合刘某某放置干木片到车尾位置或直接放置干木片样本在驾驶室,由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木片抽样员串通,在木片采样环节调包样本或采取作弊方法人为降低供货整车木片含水量,达到比实际整车含水量低,黄某某得到更多非法利润的效果,事成之后黄某某给予刘某某相应的好处费。经统计,在2019年01月07日至2019年12月09日期间,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刘某某好处费共计1175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作为广西扶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虽然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但是该公司的类型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法律上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黄某某为了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17500元人民币,应认定为黄某某代表广西扶绥**有限公司(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20万元以上,广西扶绥**有限公司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某财物共计117500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黄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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