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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廉租房****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黄某某于2019年7月以来,在其与王某某、万某某合租的重庆市万州区**廉租房**栋**单元**室,多次容留他人在该房屋的客厅内吸食毒品,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日,黄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在上述租房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与何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8月2日,黄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在上述租房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与张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5日,黄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在上述租房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与张某某、何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8月20日晚、21日凌晨1时许, 黄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在上述租房客厅与张某某、何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黄某某对吸毒场所有控制管理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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