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2021975********,汉族,技校文化,**株洲**部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市,现住地株洲市**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05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19时,郭某某骑电动车与杨某某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双方冲突。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民警茹某某、辅警冯某某接到报警后着制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出警民警拟将纠纷当事人带回巡警大队矛盾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杨某某同行人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酒后情绪激动,阻挠民警执法,先是对民警茹某某、辅警冯某某进行辱骂,后又用手打了辅警冯某某的左脸,并用腿踢了冯某某右腿膝盖一脚。在该局民警茹某某将其带上警车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又用腿踢了民警茹某某左胸两、三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涉案民警,取得涉案民警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茹某某、冯某某的病例资料、茹某某、冯某某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家属道歉信、办案说明、谅解书;2、证人郭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茹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