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2时许,南宁市公安局福建园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南宁市江南区**东路**KTV一楼大厅有人醉酒闹事,公安人员许某某、辅警覃某某出警至现场处置。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劝离至KTV一楼大门外,黄某某在KTV门口突然袭击许某某,用双手猛推许某某胸口,后黄某某被公安人员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某某某、覃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龙海,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1112093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塘圩村民委寺村203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龙海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2时许,南宁市公安局福建园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好江南KTV一楼大厅有人醉酒闹事,公安人员许金武、辅警覃榆出警至现场处置。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黄龙海劝离至KTV一楼大门外,黄龙海在KTV门口突然袭击许金武,用双手猛推许金武胸口,后黄龙海被公安人员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利春春、覃榆、谢耀晴的证言,被害人许金武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黄龙海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龙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龙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