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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小区(户籍所在地社旗县赊店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在社旗县赊店镇**街其父经营的“宝山饭店”看到社旗县城管局工作人员贾某某、刘某某等人依法清理、扣押非法占道经营的桌椅,便上前阻拦,而与贾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某用拳头打刘某某三下被人拉开,后到露天厨房内拿出两把菜刀,在刚举起威胁贾某某等人时被其父夺下,后被其父带至饭店内。争执过程引来群众围观,导致执法被迫中断。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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