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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失火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4281970********,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平山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赫某某平山乡中心村唐家沟自家荒地里砍树枝整理荒地,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树枝,因当时天干风大,点燃的树枝把荒地周围的杂草引燃,一直烧进旁边的山林里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平山乡“周家屋基”及“木厂坪子”的山林全被烧毁。经赫某某林业局进行火灾损失计算,火灾过火面积55.5亩(3.7公顷),全部为有林地,主要树种为华山松。黄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9日,黄某某家属赔偿了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林地被烧村民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黄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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