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莒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有限公司向莒县**银行申请贷款,该公司法人黄某某找到**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莒县**有限公司要求黄某某提供反担保,后因担保到期,黄某某伙同盛某某伪造虚假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续担。案发后,黄某某完善了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并于2019年11月4日缴纳了担保费,取得了**有限公司的谅解。

2018年11月26日9时许,黄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盛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5.黄某某、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其具有以下情节: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