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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35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天长市“**”超市业主,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菜市场二楼开超市,并在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天长市“**”超市。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经营超市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超市有限公司”与供货商签订商品供应合同,骗取货物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变卖,致使373331元货款不能归还。

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超市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以支付3分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崇某某的信任,并通过崇某某以借款的形式骗得周某某现金54万元、刁某某5万元、纪某某30万元、陈某某5万元、刘某某40万元、施某某30万元。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明知其前期借款无偿还能力,仍虚构超市需要周转资金、借款短期周转等事实,以支付月息2分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骗得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金350万元,用于偿还前期所借刘某某、施某某款项。

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超市货物低价打折销售后,中断联系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致使货款不能归还及虚构需要周转资金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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