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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受贿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福州市**处主任,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楼**村**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鼓楼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福州市**处公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社会人员林某乙和福建**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谢某某加快办理房屋委托买卖公证书等方式,收受林某乙等人共计58500元好处费及价值8000元购物卡。黄某某涉嫌受贿情况如下:

1.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谢某某的请托,为**公司加快办理房产委托买卖公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共收受谢某某52500元好处费及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

2.2014年7月份到2015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社会人员林某乙的请托,帮助林某乙的客户加快办理房产委托买卖等公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共收受林某乙6000元好处费。其中多份公证系“**系”套路贷公司股东林某甲通过林某乙委托黄某某加快办理。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被鼓楼区监察委工作人员从福州市**处带至清风基地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公证员执业证、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福州市**处关于“主任的工作职责”、“二级公证员的工作职责”的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案经过;公证关系费凭证;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思想认识等;

2.证人林某甲、谢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帮助林某乙办理的公证书等材料辨认;证人谢某某对送给黄某某的好处费的签领记录等材料辨认;证人林某甲对通过林某乙找黄某某办理的公证书等材料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全额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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